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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年07月18日 09:44 作者: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完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五、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及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运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扶持其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构建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强线上需求征集,开展线下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实行双向激励。省财政根据转移转化服务绩效对各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八、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撬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贴息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九、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县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引进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

文号:晋政发〔2017〕31号  发文时间: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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